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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宗教事务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日)废止

武汉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1994年7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宗教活动的佛教寺庙和庵堂、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的管理。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和干涉。
  宗教活动场所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第四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第五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机构)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七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
  (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三)有由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及其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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