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大中型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建立国家级或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增强技术开发能力,形成以产品为龙头、市场为导向、科技为依托的企业经营机制。
19、在积极开拓交流渠道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政府行为在招商引资方面的工作力度,通过成立专门的招商机构,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创造条件组建技术及产品进出口中介服务机构,推动全省高新技术及产品进出口。已获批准有自营技术及产品进出口权的单位,要尽快建立起经营网络。
五、积极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20、全面贯彻落实我省业已制定的十个行业的技术政策。鼓励生产企业应用先进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积极采用新工艺、设备,加快落后技术、产品和设备的淘汰步伐。各行业主管部门都要认真分析研究国际同行业科技发展动态,正确选择、跟踪、应用国际先进技术,提高技术改造项目的高科技含量。
21、对省内进行技术改造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企业采用高新技术进行更新改造,优先列入计划,优先贷款。对已确定淘汰的技术和产品,不得再上项目或扩大规模。
六、多层次、多渠道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
22、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银行贷款为后盾,风险投资、吸引外资和社会闲散资金等为辅助的多层次、多渠道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筹资体系。
23、“九五”期间,在逐步加大科技投入的同时,1996年由省财政厅安排专项周转金2000万元,用于支持效益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后年度在收回上年投放资金的基础上安排滚动使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科技资金投入,重点支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工作,并随着高新技术发展需要及财政实际收入的增长,按照一定比例递增。
24、省内金融部门要逐年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资金投入。“九五”期间,省内金融部门安排一定数额的贷款,专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对可望形成我省支柱产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省内各银行应给予买方信贷的支持。
25、企业作为技术开发投入的主体,要切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文的要求,逐步加大技术开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比例不得低于产品销售收入的5%,一般性企业不得低于1.5%。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吸引境外投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面向社会发行债券,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股份制经营和发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