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除按照规定上缴国家和省以及用于土地复垦开发的部分外,全部留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设立土地管理机构,按鄂政发〔1995〕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其职能。
1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发挥体制优势和功能优势,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行”。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在开发区辖区内行使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业务上接受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要把高新开发区真正建设成为我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辐射源,对外开放的窗口,深化经济、科技体制改革的试验区,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的示范区,体现社会主义现代文明的新城区,培养和造就科技企业家的大学校。
1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加强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认定,更充分地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政策,树立高新技术企业形象,营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氛围。
14、省科委作为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归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国家规定的“认定企业、参与领导、指导督促”职能。尽快制定出台“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加强对开发区的管理,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取消其资格。
四、大力推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15、充分发挥大院、大所、大中型企业的科技优势,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步伐。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兴办高新技术产业,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三大”建立紧密的科研、生产协作关系,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各地、市、州都要主动结合本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紧紧依靠“三大”的力量,通过利益机制,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促进一些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形成科技界、教育界、企业界共同兴办高新技术产业的局面。
16、认真组织实施火炬计划项目和重点产业化项目。按照“高起点、规模化、外向型”的要求,通过实施火炬计划项目和重点产业化项目,加速省内高新技术成果与国际先进技术的融合、集成。重点支持电子信息与现代通信、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与精细化工,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领域,开发一批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相关性强的高新技术产品,尽快形成产业规模。各地尤其是主要工业城市要结合各自的产业特点,确定“九五”重点产业化项目。
17、大力实施“高新技术大公司战略”,通过向高新技术大企业提供优惠的产业政策,在财税、信贷和采购等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实力的高新技术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带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的规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