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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

  --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税务部门先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财政部门按18%的比例返还;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税务部门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财政部门按23%的比例返还。
  --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税务部门按法定税率征收所得税,两年内由财政全额返还。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第60号令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产品、火炬计划项目产品,“九五”期间自认定之日起所征收的增值税属地方留存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列收列支,并全部返还给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单位,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是一步开发,不得挪作它用。
  --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可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技术股份组建股份制公司时,经省科委认定,技术股比例可扩大到总注册资本的30%。
  5、鼓励各地、市、州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出台一些地方性的优惠政策,加速本地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6、“九五”期间,省科委可按照“控制总量、认定从严”的原则,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有步骤、有控制地在全省范围内认定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使其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推动各地高新技术产业的均衡发展。
  7、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定期资格复审制度,每两年复审一次,不具备资格者,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继续抓好高新技术产业发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
  8、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龙头,以襄樊、黄石、荆沙、宜昌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重点,加速建立沿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
  9、继续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支持力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收入以1995年为基数,2000年以前,超收部分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全部留给开发区统筹安排,用于开发区建设;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收返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继续给予财政周转金支持,主要支持骨干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发展。
  10.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地党委、政府在开发区管理与建设上,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加强领导和管理。要按照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加强开发区领导班子的建设。把应该下放给开发区的规划、建设、财税、工商、项目审批、进出口业务等方面的权限,切实下放给开发区,以利于开发区各项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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