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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础的乡(含镇,下同)经济联合总社、村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权利, 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政策、法规的规定,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或损害其资产所有权,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得干涉其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和规模,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自愿的原则,由组成该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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