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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3号)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规范水资源有偿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其中,地表水日取水3万方(年取水1100万方)、地下水日取水0.2万方(年取水70万方)、水(火)电厂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地表水日取水2--3万方(年取水800--1100万方)、地下水日取水0.15--0.2万方(年取水50--70万方)、水(火)电厂总装机2.5--5万千瓦的取水由市、州、地区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他取水由县(含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省直管市行政区域内取水,除按规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外,由直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城区,其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水资源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把属于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的水利单位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前,已由建设部门管理、并且现在仍在管理的城区地下水资源,其水资源费委托建设部门征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等仍维持现状,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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