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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四)隶属关系发生变更;
  (五)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六)机构规格发生变更;
  (七)经费来源发生变更;
  (八)单位住址发生变更;
  (九)下设分支机构发生变更。
  第十二条 申请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三)其它有关材料。
  登记主管机关应在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书30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同时应换发《湖北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证》。
  第十三条 业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凡从事违法或职责范围以外的活动、职能萎缩、无经费来源、无社会效益,登记主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注销或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业经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应依法进行清算,并停止其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应收缴其《湖北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证》和印章,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统一向社会公告。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其它单位不得发布事业单位登记公告。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年度审核检验制度。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书、《湖北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接受年度审核检验。地、市、州登记主管机关应及时上报本地区年检登记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遗失《湖北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证》,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事业单位登记有关证书开展活动的,除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外,并处罚款。其中属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按其违法所得2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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