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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6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确认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依据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依法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的单位,不予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认定、登记的事业单位,按登记确定的职责范围开展活动,享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凡未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对事业单位的登记应在其总量控制范围内进行。
  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登记,应从严控制编制数量。
  第五条 事业单位登记主管机关是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登记主管机关按照精干、效率的原则,可以设立相应的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登记主管机关做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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