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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1997修改)(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6年11月22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996年11月22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于1996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实施。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市、州、地区行政公署、直管市和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地烟草公司负责本辖区内烟叶和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与企业管理。
  第四条 依照专卖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草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予以扶持,促其增加科技含量,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全社会应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在规定不准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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