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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

  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和分洪区管理部门在每年汛期前,应对分洪安全设施和分洪转移工作方案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防汛指挥部门在每年汛期前应将分洪区围堤和安全区围堤的防守任务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分洪时,分洪区围堤由部队或邻近县(市、区)、乡(镇)派人防守。部分防守任务由省防汛指挥部门确定。安全区围堤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本区群众防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部队在分洪期间应对分洪区实行紧急支援。
  有关人民政府应组织非灾区的机关、团体、厂矿、商店等单位制作熟食,供应分洪区群众。
  粮食、商业和供销等部门应组织粮、菜、煤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灾民和防洪部队以及其他救灾人员。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医疗队赴灾区防病治病,进行环境卫生处理和饮用水消毒,防止传染病。
  公安部门应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维持社会秩序。
  防洪抗灾需动用军用车辆、舟桥、飞机的,由省军区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统一调动。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应当支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
  水利建设、道路交通、邮电通讯建设、农业开发、科技开发等资金应优先投入分洪区。
  国家水利专项资金应重点支持分洪区安全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 重点分洪区上交省的农业税原则上返还;“义仓粮”资金由省财政部门返还分洪区。以上两项资金均用于分洪区建设。
  重点分洪区内通往乡(镇)的转移公路(桥涵)应纳入县级交通部门发展规划,由交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养护。乡(镇)到村的转移公路(桥涵)由乡(镇)、村负责管理养护。
  第二十九条 分洪区安全设施属防洪抗灾工作,其新建、扩建、改建和有偿使用,应免除各种收费,有关税收由省人民政府按其权限规定返还分洪区。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组织受益区和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在财力、物力上支援分洪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第三十一条 用于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的各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用、截留、挤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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