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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6年11月22日

           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2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确保安全分洪,发挥其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分洪区,是指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分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
  本省行政区域内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必须立足于分洪,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实行分洪时保安全,平时保农业丰收、保经济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分洪区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领导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分洪区建设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分洪区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分洪区的分洪运用,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长江各分洪区的分洪运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由长江防汛总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商定,报国家防汛指挥部门下达实施命令。
  汉江、东荆河及其跨市(地)河流、湖泊分洪区的分洪运用,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商定,报省防汛指挥部门下达实施命令。
  市(地)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中小河流分洪区的分洪运用,由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决定,报上一级防汛指挥部门下达实施命令。
  分洪运用命令下达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实施。防汛指挥部门负责分洪运用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支援分洪和后勤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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