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3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996年11月22日)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于1996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规费足额征缴,保护有车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规费,是指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用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公路规费的征收稽查管理。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公路规费征收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含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规费征收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规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路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公路规费。
  各级公安、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交通部门做好公路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
  第五条 省内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车主),均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征稽机构缴纳公路规费。
  第六条 公路规费征收办法和征收标准的制定、调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