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明确指出:“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根据《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
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费项目经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经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和第九条“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中重要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各行署和州、市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
2、在前段清理的基础上,各地、州、市越权自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在1997年1月1日以前通过当地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取消,并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查。各县(市、区)及乡(镇)政府越权自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各行署和州、市政府负责予以清理取消。各地、州、市清理越权自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请于1997年2月底以前书面报省人民政府。
3、各地、州、市确需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严格按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和《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文实施。
五、加强对企业的收费管理,实行收费登记制度。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6〕34号文件关于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费管理“八条”规定的精神,同样适用于全省其他工商企业,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工商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实行收费登记制度,各级物价部门要在1997年1月底前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3家制定的《湖南省企业税外费登记卡》免费发放到所有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各执收部门收费时必须严格按收费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如有乱收费行为,企业可随时凭卡向发证单位投诉,发证单位要依照有关法规认真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