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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一批工商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的通知[失效]

  7、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经财税部门和主管部门认定的亏损企业免收。
  8、新型墙体材料改造费。凡实际未使用新型墙材的严格收取,按要求标准使用的不收取;“其他各类建筑物”的具体对象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重新明确。
  9、发票保证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只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不得向本省单位和个人收取。不得向企业事业单位收取“税法宣传费”及各种表格费。
  10、防空地下室易地统建费。省人防办等7家下发的湘防办联字〔1994〕第02号文件中关于“防空地下室凡因故不能按规定修建的,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土建工程造价每平方米1000元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统建费”的规定废止,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字〔1994〕第39号文件中“按当地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所需金额缴纳防空地下室统建经费”的规定执行,“当地所需造价”由所在地物价局核定。
  11、商业网点建设费。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房字〔1994〕第312号文件规定执行,但住宅楼已建商业用房且用作关系人民生活的肉、菜、粮、油供应和农贸市场并达到7%的面积,免征商业网点建设费,低于7%面积的按面积差额部分收取,改变用途、经营其他商品的,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交7%面积的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得按总投资额收此费)。
  12、对工商企业征收防洪保安基金后,不得另行收取“防汛费”、“修堤费”、“民工建勤费”等费用。
  13、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费。应由房产主管部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部门不得收取。
  14、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泉水属矿产资源,按国务院150号令和省人民政府40号令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矿部门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办理有关收费手续后,收取生产企业的矿泉水资源补偿费。其他水资源费由水利部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规定收取。
  15、卫生防疫监督检验费和文化市场管理费。按隶属关系,谁管理谁收费,不得层层检查,重复收费。卫生防疫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不得超量抽样、随意抽查收费。
  四、从通知之日起取消各行署、州、市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自行出台的一切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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