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房屋抵押管理费(不含房屋典当管理费)。由原规定的0.5%降为0.3%,同时禁止在抵押管理过程中收取其他费用。
4、劳动保护用品生产许可证费。由原规定的每证不超过400元降低为按每证10元收取工本费。
5、工程质量监督费。原规定大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2.5‰、中等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3‰、小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3.5‰收取,现均降低一个千分点,即大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1.5‰、中等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2‰、小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2.5‰收取。财政不再对此项收费统筹。
三、规范下列省本级出台的15项收费行为:
1、地方邮电建设费(或地方通信发展基金)。根据国家计委、
邮电部《关于改革邮电价格的通知》(计价费字〔1996〕第2688号)文件精神,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在国际、国内邮政和电信业务上加收的地方建设费或附加费要立即停止征收,在国际电信资费上征收的邮电建设费一律取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此下发了《关于取消省以下邮电建设费的通知》(湘政办发〔1996〕49号)文件,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此文件执行。
2、垃圾清扫费和垃圾转运费。企业未与环卫部门签订合同,其垃圾清扫与转运均由企业自己负责的,环卫部门不得向企业收费。
3、出租车管理费。应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房字〔1994〕第77号文件规定,按年营业收入的1%由城管部门收取,禁止其他部门重复收取。
4、暂住人员管理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收取暂住人员管理费。
5、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预防性体检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字〔1996〕第45号文件关于“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装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生产等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中“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系指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舞厅、游泳场(馆)等12种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对这部分人员可以进行预防性体检,并按规定标准收取体检费,未进行体检的,不得收费。
6、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原规定的按所破道路修复造价的2倍收费,调整为按所破道路修复造价的150%收费;凡经批准挖掘道路后自行修复又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