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清理和规范一批工商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的通知
(湘政发〔1996〕52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改善经济环境,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和《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省本级的税外收费和地、州、市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通知之日起取消省本级出台的下列10个收费项目:
1、扣留违章车保管费;
2、商标注册延期申请费;
3、商标注册查询费(商标事务所收取的查询服务费除外);
4、价格定点调查挂牌费;
5、旅馆协会管理费;
6、城市防洪工程维护费;
7、居民一户一表劳务费(抄电表费);
8、对在乡村从事营运的农用拖拉机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
9、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公务时收取的各种手续费(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10、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各类收费文件中所列的“其他”收费项目和“双方协商”的收费标准。
二、从通知之日起降低省本级出台的下列5个收费项目的标准:
1、空调加价电费。调整为:直接为工矿企业生产服务的空调设备,采用水蓄冷、冰蓄冷等调荷节电技术的中央空调,老红军、离休老干部、有突出贡献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生活用空调,免收空调加价电费;1997年1月1日以后购买使用的无经营收入场所和居民生活用空调实行一次性收费(在此以前购买已办理了使用手续的不再收费),收费标准按略高于过去每年收费标准的原则,由省物价局制定;经营性场所使用空调仍按每年收取一次,标准由每百瓦40元降为30元;收取空调加价电费后,不得再另行收取办证工本费、年检费等其他费用。
2、城镇国有土地临时用地费(不包括城镇规划道路占用费)。调整为:每年每平方米,一类地区8元,二类地区6元,三类地区4元,四类地区2元。由国土部门收取,其他部门不得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