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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交接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交接或者拒绝交接。
  第二十七条 新兵交接在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所在地进行。交接手续应当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新兵交接前所需费用由所在地征兵办公室负责;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部队负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接兵部队和交通、铁路、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新兵运输计划,做好新兵运送工作。
  车站、港口和军供站(兵站)应当协助接兵部队做好新兵运输中转期间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章 接收新兵

  第二十九条 新兵入伍后,因身体或者政治条件不合格,被部队在规定期限内退回的,由县级兵役机关负责接收,公安机关应予在原地落户。入伍前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予复工、复职。
  第三十条 县级兵役机关与部队对退兵有异议的,由地、州、市兵役机关裁决;对裁决仍有异议的,由省兵役机关复查。经复查符合退兵条件的,由县级兵役机关予以接收;不符合退兵条件的,由部队负责带回。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应征公民拒绝或者逃避服现役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一)是在职职工的,一年内不予调资、晋级和转正,并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二)是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至一年;
  (三)是城乡待业青年或者农村青年的,一年内不准报考升学,不予招工、招干,不发营业执照;
  (四)是农村青年的,可并处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年优待金一倍至三倍的罚款;是城镇青年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应征公民受到上述处罚后,不免除服现役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应征公民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阻挠应征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兵役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接收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接收;情节严重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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