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第五条 对经济信息市场实行积极扶持、正确引导、协调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
  从事经济信息经营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是经济信息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信息市场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经济信息市场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信息市场宏观发展规划;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经济信息市场实施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制定经济信息市场管理规则及办法;
  (四)负责经济信息市场情况的综合分析;
  (五)审核从事经济信息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颁发资格证书;
  (六)组织、指导经济信息市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监督、检查经济信息质量,查处或者协同有关部门查处经济信息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各类专业经济信息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济信息市场的管理工作,接受经济信息市场综合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经济信息经营

  第八条 从事经济信息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可靠的经济信息来源;
  (二)有具备经济信息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施和场所;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从事经济信息经营的单位,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由同级经济信息市场综合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发给资格证书。
  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由其所在地的经济信息市场综合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
  第十条 取得经济信息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经济信息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从事经济信息经营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要求歇业、终止经营、变更经营范围、名称,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当到原核发证、照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