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9日)废止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5号)
《湖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于1996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1月28日
湖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经济信息市场,保障经济信息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信息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经济信息的经营及其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经济信息,是指在经济运行中产生,由经济信息经营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收集、加工,以商品形态进入市场,向服务对象有偿提供的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
本条例所称经济信息市场,是经济信息经营场所和经济信息经营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信息产业,加强经济信息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并将经济信息产业的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经济信息经营活动,创办各种形式的经济信息经营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