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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对占用道路、影响交通的集贸市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限期搬迁。
  第十条 集贸市场建成开业三十日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的文件和有关资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开办中药材集贸市场,须经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迁移、合并、转让、撤销集贸市场,应当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集贸市场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集贸市场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配备服务管理人员,制定治安、消防、卫生等项制度,加强服务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秩序;创造条件开展代储、代运和信息、咨询服务业务。
  第十二条 集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
  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拆迁集贸市场的,应当就近重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无法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章 集贸市场交易

  第十三条 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当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的许可证、合格证。
  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办理前款规定的证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在集贸市场销售牲畜及其制品和国家规定列入检疫、检验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应当出示经有关部门检疫、检验合格的证明或者标志。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统一划定的区域进行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国家有定价或者指导价格的,应当按照国家定价或者指导价格出售;国家要求明码标价的,应当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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