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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1日)修正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8月30日湖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场所以及建筑经营活动中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
  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监理、咨询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 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资质管理;
  (三)办理工程报建审批手续;
  (四)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以及招标投标;
  (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工程质量;
  (六)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监督管理有关建筑经营活动。
  第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建筑经营活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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