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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失效]

  妇女因节育手术并发症造成生活困难的,其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妇女的婚姻自由。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和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在财产、住房以及子女抚育等方面对女方给予照顾。
  第二十六条 夫妻离婚后,男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女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离婚妇女或者丧偶妇女处理个人财产,包括携带个人财产再婚。
  第二十八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残疾婴儿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禁止侮辱、虐待雇用聘用的女性员工。被歧视、侮辱、虐待的妇女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或者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条 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收容教育卖淫妇女的场所应当加强文明管理,对被收容妇女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性病检查、治疗。检查、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提高女生录取分数线,限制女生录取比例的;
  (二)以性别为由拒收国家分配的女毕业生的;
  (三)分配住房、出售住房、集资建房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的,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的。
  第三十二条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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