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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失效]

  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机关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妇女。
  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商业、金融、纺织和其他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选择配备一定数量的女性领导成员。
  第八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推荐本级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第九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成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对符合条件的女干部,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任用。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积极培养、输送妇女干部。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女性成员。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在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学生,不得提高女生录取分数线,不得限制女生的录取比例。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国家分配的女毕业生,或者在接收时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初级中等以上各类学校应当将青春期生理、心理教育列入教学内容,并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进行生理、心理教育,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进行男女平等教育,不得歧视女生。
  第十四条 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其弃学。
  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缓入学。
  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因家庭贫困无力交纳入学杂费的,可以申请减免。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成人教育总体规划,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限期脱盲。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解除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及刑满释放的女性青少年入学,或者在接收时附加其他入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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