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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12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专职或者兼职妇女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中,应当做好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宣传工作,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一般应占百分之三十左右。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中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中,一般应当有女性成员。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培养妇女干部,重视选择女性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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