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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2修订)(发布日期:2002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1日)废止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7日河南省洛阳市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
 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建成区和县级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市建成区是指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廛河区和郊区部分区域。
  第三条 市、县级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园林、规划、公用、卫生、水利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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