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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洛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2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8日)废止

洛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1994年9月14日河南省洛阳市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4年
 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正确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均适用本条例。
  国有企业留用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征收、提取、集中、留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坚持宏观调控、微观搞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及权责结合、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储存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审批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审核、汇总、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管理和监督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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