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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企业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征得工会或职工同意,并按国家规定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支付劳动报酬。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利益法律、法规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起草劳动合同,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工会主席和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十六条 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国有和集体企业在做出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代表担任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总工会依法派出代表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总工会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工会有权检查企业的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和卫生设施情况并提出意见,企业行政方面应当认真处理和答复。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或现场指挥人员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或现场指挥人员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工会有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其它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等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工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参加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知工会参加。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当把职工群众反映的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转告企业、事业行政方面或有关方面,并要求及时解决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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