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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3年10月29日河南省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23日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1994年6月23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三条 工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二)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矛盾;
  (三)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四)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组织职工开展各种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五)通过各种途径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和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文化技术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基层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五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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