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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发布日期:1997年1月16日,实施日期:1997年3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1993年8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4年
 6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八次会议批准 1994年6月23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为人民生活和生产服务、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供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现代化建设。
  第五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节约用水,归口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市自来水公司是城市供水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城市供水单位),负责自来水的生产、供应,管理城市供水设施,行使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职能。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的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 城市供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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