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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修改

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
 (1994年9月2日河南省郑州市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区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及其权属争议的处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单位之间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认。
  第五条 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参照国家和省、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确认土地权属。
  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土地权属争议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按当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理或判决的,依据处理决定或判决确定土地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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