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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97修正)

  (三)每年从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扫盲教育;
  (四)企业、事业单位的扫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五)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除文盲教育。
  除以上各项外,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第十四条 扫除文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验收。其办法是:
  (一)扫除文盲的学员,分别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考核,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
  (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乡(镇)、村、城市街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发给《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证书》;
  (三)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验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发给《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证书》。
  各级人民政府应选派熟悉业务的人员,组成扫除文盲验收工作队(组),具体负责扫除文盲的验收工作。扫除文盲验收工作规程,由省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督促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单位制订规划,积极办好乡(镇)、村成人教育学校,采取农科教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巩固扫盲成果。
  经验收未达到扫除青壮年文盲标准的单位,应重新补课,待达到标准后再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扫除文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对在规定期限内具备学习条件而不参加扫除文盲学习的适龄文盲、半文盲公民,所在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他们入学,使其达到脱盲标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在扫除文盲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撤销《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证书》;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脱盲证书》、《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证书》,由省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样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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