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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8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修正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现发布《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马忠臣
                           一九九七年一月五日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该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工、临时工和季节工等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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