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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饲料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6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现发布《河南省饲料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马忠臣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河南省饲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饲料行业的管理,保证饲料产品质量,维护生产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养殖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饲料和饲料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包括饲料原料、饲料产品及饲料添加剂。
  本办法所称饲料原料,是指用来生产饲料产品,以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物质。
  本办法所称饲料产品,是指通过工业化生产手段生产,作为商品销售的配合饲料、混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浓缩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不含饲料药物添加剂),是指为满足特殊需要而加入饲料中的少量、微量物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饲料生产经营活动的领导和管理,并在资金、物资和政策等方面对饲料工业的发展予以扶持。
  第五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饲料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饲料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依法对饲料工业进行行业管理。
  (二)制定本省饲料工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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