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员、消防及治安人员,严格执行客车进站检验合格报班制度,维护站内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车站和车辆安全。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或者停业、歇业,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处以2000--3000元罚款。
  (三)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投入营运的,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未经批准更换车辆的,处以1000--3000元罚款。
  (四)不按规定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审验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审验手续,并可处100--500元的罚款。
  (五)营运客车驾驶员未取得培训合格证营运的,责令下岗培训,并处以500元罚款。营运客车不按核定线路或区域经营的,处以1000--3000元罚款;擅自停班的,处以100--300元罚款。
  (六)不使用规定客票,随意提高票价或者对旅客收钱不付票、多收钱少付票、出售废票的,处以500--2000元罚款。
  (七)道路客运经营者在运送旅客途中,甩客或随意更换车辆将旅客倒转他人运送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八)客运站擅自接纳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车辆进站经营,或者客运站站务人员在站外随意揽车售票,每车次处以3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行事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原处理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