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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三)按批准站点进站经营,服从客运站管理人员指挥;
  (四)遇非常情况或发生事故,应尽快呼救,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五)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第二十七条 旅客进站乘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站(乘)务人员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检查,对查出的予以没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道路客运的司乘人员,应当维护车内秩序,积极与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旅客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监督执行道路旅客运输规则,依法维护客运市场秩序,确保安全运输。
  第三十条 从事道路客运的站务、乘务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及职业道德培训,并经过县(市)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客运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道路客运经营者必须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和安排。
  第三十二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向车籍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时足额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客票附加费。
  第三十三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应按规定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输统计资料。

第五章 道路客运辅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辅助业是指为道路旅客运输提供辅助性服务的各项业务,包括道路汽车客运站、营运性道路客运停车场、客运代理、信息服务等。
  第三十五条 客运站的设置,必须符合道路旅客运输网络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站级标准。
  营运性客运停车场的设置,必须符合道路运输网络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方便车辆出入。
  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客运站和营运性客运停车场。
  第三十六条 客运站营运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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