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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客运包车应当凭包车预约书,向车籍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全省统一的包车标志牌。
  定点、定期旅游客车,按本办法客运班车有关规定执行,非定点、定期的旅游客运,须经当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全省统一的旅游客运标志牌和旅游客票运行。
  旅游客车、客运包车运行途中不得售票或上下旅客。不得以旅游客车、客运包车的名义开行客运班车。
  第二十一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揽客、欺行霸市、干扰他人正常经营。
  第二十二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必须执行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客运运价,实行明码标价,挂牌经营。不得随意提高运价。
  第二十三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必须使用省税务部门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批准的统一客票,禁止涂改、伪造、倒卖和转让客票。
  第二十四条 客运车票是道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根据旅客支付的票款,即时交付旅客相应的车票。
  道路客运经营者应按客票标明的车次、时间、地点运送旅客,严禁中途甩客、随意更换车辆或将旅客倒转他人运送。
  司乘人员对无票乘车、持无效车票或者超程乘车者,除令其补足票款外,可按照有关规定加收票款。
  道路客运经营者由于自身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应及时安排旅客改乘,或向旅客退还全部票款。
  第二十五条 营运客车应保持车辆性能良好,设施齐全,车容整洁,接受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运营里程在400公里以上的班车在行驶途中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
  营运客车载客数量,必须符合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规定。
  因行车事故和其他营运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托运人行李灭失、损坏、错运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
  (二)遵守操作规程,做好车辆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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