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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6日)修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现发布《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马忠臣
                           一九九七年一月五日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及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供水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应制定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保障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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