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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有权向制定该文件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反映;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二章 行政执法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和行政执法程序,做到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有效。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部门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乡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
  对行政执法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每年应当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做到:
  (一)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法办事;
  (三)文明礼貌,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
  (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民利益和社会秩序;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六)遵守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其它规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上岗执法,必须按照《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经过行政执法培训和考核。
  行政执法培训包括综合培训和专业培训。综合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分级组织实施,专业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分别按系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进行培训的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统一考试和考核。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方可上岗执法;未经执法培训或者经考试、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上岗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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