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修改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马忠臣
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以下简称
《行政执法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赔偿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