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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1997)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八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7年4月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4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以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原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原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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