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发布日期:2005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修正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六号)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7年4月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4日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
《专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含雪茄烟,下同)、烟丝、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其中,卷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进出口及烟草专卖品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发放并管理各种烟草专卖证件;
(四)监督检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