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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失效]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协助和监督企业合理使用职工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应当组织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应当为工会的办公和职工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等物质条件。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应当按每月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由企业支付;专职工会主席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规定,由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开展活动,应当在生产时间以外进行;如需占用生产时间,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
  经企业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的工资由企业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不脱产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和组织员因工会工作需要占用生产时间,每人每月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企业应当支持,其工资由企业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辞退工会主席、副主席或组织员,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或组织员的工作,应当事先经企业工会委员会讨论并征得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或组织员不再担任工会职务时,企业应当安排适当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限制职工行使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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