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工会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合作共事,共谋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
《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具备
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
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报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备案。
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有权依照
《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和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和阻挠。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申请设立和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组建工会列入企业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应当在筹建企业的同时筹建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