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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九号)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1月1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月16日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湾同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是指在本省投资的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台湾同胞以其在港澳地区和外国注册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名义在本省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
  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台湾同胞投资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依法监督。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主体资格的确认,须由投资者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国家规定的有效证件。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核发《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台湾同胞投资者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可以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证书》由省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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