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信访条例

  (二)破坏公私财物,扰乱办公秩序,占据办公场所,妨碍执行公务,侮辱、殴打或者威胁、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待处理完毕后滞留不走;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
  (四)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舍弃在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单位。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保证信访工作机构必要的办公设施、业务经费、交通、通讯工具等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具体负责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二)承办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三)向有关机关转办、交办信访事项,检查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督促落实处理结果,对已办结的信访事项,发现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的,责成承办单位限期复查纠正;
  (四)调查处理重大信访案件,调阅有关材料;
  (五)对需要联合调查、协调处理的信访事项,组织联合调查、协调处理,并可以提出处理意见;
  (六)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七)综合、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检查、指导下级机关的信访工作;
  (九)对信访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有权提出处理建议;
  (十)其他信访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加强信访工作队伍建设,培训信访工作人员;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办理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其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