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信访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八号)


  《河南省信访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1月1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月16日

               河南省信访条例
       (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下统称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是指对具体的信访事项负有直接管辖权或直接处理责任的机关。
  第三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方式,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人民群众的困难和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