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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一)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二)饮用井水的,要保护好水源,定期对饮用水井进行消毒;
  (三)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温开水桶,并加盖加锁,防止污染;
  (四)施工人员不准喝生水,严禁共用一个器皿饮水。
  第七条 施工现场宿舍卫生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其用工人员数量建设宿舍或租用活动板房;
  (二)宿舍内外墙面应刷白,并符合坚固、保温、通风、照明、防火、防潮湿、人流疏散等要求;
  (三)宿舍应设置单人床或上下双层床,禁止职工睡通铺;
  (四)在施工的建筑物内不得安排人员住宿;
  (五)宿舍应抹水泥地面或铺贴地面;
  (六)夏季应有防蚊蝇设施,冬季应有防寒保暖设施。
  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应设文化娱乐活动室、淋浴间及更衣室。
  第八条 施工现场厕所卫生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建立水冲式厕所或租用活动厕所;
  (二)厕所墙面应抹灰刷白;
  (三)厕所卫生应设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冲刷清理、消毒,防止蚊蝇孳生;
  (四)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应有便溺设施,保持清洁卫生。
  第九条 施工现场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被褥鞋袜应保持整洁,摆放整齐,不吃不洁净的食物,不随地大小便。
  第十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堆放应整齐有序、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排水设施良好、无积存污水。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施工现场围挡外5米范围内应保持整洁卫生。
  第十一条 禁止在施工现场取暖或进行餐饮加工时燃用散煤。施工现场进行混凝土加工或清理现场垃圾时,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禁止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扬垃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规定指定施工现场卫生负责人和各项卫生制度的负责人,明确责任,做好施工现场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卫生防疫部门应按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炊事人员进行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卫生防病的监督检测,对施工现场消毒、灭蝇、灭鼠、杀虫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来自疫区的人员进行预防接种、预防服药和病源检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落实好卫生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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