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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失效]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从用人单位缴费中按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不超过上年度高科园月社会平均工资200%部分)的8%记入部分;
  (三)从用人单位缴费中按上年度高科园月社会平均工资的5%记入部分。
  第十八条 共济金帐户记入额为用人单位缴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
  第十九条 个人帐户和共济金帐户储存额,按不低于银行同期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机构在保证养老金支付的前提下,可运用养老保险金进行安全有效的投资,使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险基金所得利息和投资收益每年结算一次。社会保险机构按既定利率分别为职工个人帐户和共济金帐户计息,投资收益结余部分,40%记入职工个人帐户,20%记入共济金帐户,30%做为计息准备金,10%用于补充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经费。
  第二十二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章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后新就业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按以下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其养老金以个人帐户储存额为计发基数,按月发给;个人帐户储存支取完毕后,从共济金中继续支付。从个人帐户计发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月养老金=个人帐储存额÷120。
  (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养老生活费按上年度高科园月社会平均工资的40%,逐月从其个人帐户支取,直至个人收户储存额支取完毕。
  (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累计不满10年的,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
  (一)按本规定个人缴费时间不满3年的,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另按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逐月增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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