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失效]

  第六条 用人单位以职工实际人数和上年度月人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1%的比例缴费。
  第七条 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适当调整。
  第八条 职工和用人单位应按月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缴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必须把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每月向职工公布。用人单位迟缴、少缴或不缴养老保险费的,职工有权向高科园社会保险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
  第九条 职工退休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企业兼(合)并、分立、终止时,必须按规定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所得税前扣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其财政渠道列支。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机构按征缴养老保险费的1.5%提取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的提取比例应随着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的增加,逐步降低。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和按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基数。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财政予以支持。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分设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共济金帐户。
  社会保险机构为每个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职工在职期间个人缴费数额及从单位缴费中相应记入的部分,两者累计储存。职工退休时,据此计发养老金。
  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所有权属于职工个人。
  第十七条 个人帐户包括: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