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对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除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如数退还外,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职工及其亲属在处理工伤事故及有关待遇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收入按照国家《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私营企业按职工实得工资计算。职工本人工资按职工因工负伤或死亡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第五十一条 劳务输出人员在境外负伤、致残、死亡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工伤,由原单位参照本规定的标准执行;已经处理的,一次性待遇不再重新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高科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高科园职工工伤保险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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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按工资收入┃
┃ 号 │ 行 业 │的计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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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文教、卫生、科研、金融、保险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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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贸易、饮食服务、环卫、邮电、旅游、公用事业、│ ┃
┃ 2 │市政、信息广告、装潢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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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材料、医药、粮食加工、纺织、服装、皮革、造纸、│ ┃
┃ 3 │玩具、电子、电力、园林、工艺、仓储五金制造、家俱制│ 1.2% ┃
┃ │造塑料、橡胶、印刷、其它轻工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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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机器制造、采掘冶金、锅炉、石油│ ┃
┃ 4 │化工、深水作业、海上作业、矿山、放射性作业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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